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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 提示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时,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登记申请书,企业应在申请书详细说明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企业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被境内居民或境内机构持股,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行为 , 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申报材料(链接至相应的公示内容) 注意事项 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 30 天内办理。 2 、企业应每年按期参加联合年检。 3 、补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应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一、提示 1 、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 5 日内办理。 2 、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 5 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二、申报材料 1 、外方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中方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结汇用途等股权购买金结汇申请方面的内容和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外方委托中方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 2 、股权购买对价分期支付的,另需提交分期支付的证明书。 三、注意事项
提示 中方向外商转让股权所得的外汇收入,可由中方持向外商转让股权的有关材料及银行出具的外汇到账通知,到外汇局直接办理结汇核准手续,中方不必另行申请开立账户存放该笔外汇收入。 二、申报材料 1 、转股协议原件(若留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2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凡审计报告为 2002 年度及以后年度的。须同时提供企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 三、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或合同、章程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 个月内办理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2 、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办理清算汇出手续后,撤消所开立的外汇账户,注销外汇登记,缴回《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一、提示 1 、外债签约登记是指债务人签订贷款合同或协议后,持合同或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外汇局逐笔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2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表》及《国家外汇局外债登记证》。 二、申报材料(链接至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注意事项 1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境外机构担保项下的贷款余额之和应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以内,注册资本必需按照批文规定按期到位。 2 、外债合同须有“合同需经外汇局登记方可生效”条款、“还本付息需经外汇局核准”条款,并包括借债金额、币别、期限、合同适用法律、外债资金的用途及借用还计划。 3 、企业须在外债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携带签约资料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 4 、办理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首次提款日 3 个月内未提款,外债登记证将自动失效(如合同未规定首次提款日,则以签约登记日为首次提款日计算)。 5 、未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的需先处罚,企业将会因此延迟使用该笔外债资金。
一、提示 1 、外债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变更是指申请人已经办理了外债登记,但是由于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包括金额、期限、利率、债权人名称等发生变化,而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修订并重新登记确认。债务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持新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外汇局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变更手续。 2 、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变更业务后,领取变更后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3 、 企业在债务偿还完毕后应将《外债登记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境内机构外债变动情况反馈表》缴交外汇局注销。 二、申报材料(链接至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注意事项 外债合同变更后 15 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一、提示 1 、外债专用账户是指境内机构借用外汇债务并办理债务登记手续后,申请开立的用于收入该笔资金的外汇专用账户,其支出范围为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2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申请人已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3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凭《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业务。 4 、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外债专户。 二、申报材料(链接至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注意事项 1 、以现汇形式借入的外债资金必须汇入由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外债专户。 2 、外债专户如须变更(如展期或调整限额)的,须经外汇局核准;外债资金使用完毕后应在 15 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外债专户注销手续。
一、提示 1 、 提款登记是指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境内机构于提款后 5 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2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申请人已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3 、经核实的提款记录应即时填写在《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的相关栏目,作为今后还本付息的依据。 二、申报材料(链接至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注意事项 1 、债务人应在债权人将外债资金汇入外债专户后 5 日内携带提款凭证或外债专户收账通知单、外债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及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提款登记手续; ( 汇款人名称必须与债权人名称一致 ) 。 2 、未按规定办理外债提款登记的须先处罚,企业将会因此延迟使用该笔外债资金。 3 、办理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首次提款日 3 个月内未提款,外债登记证将自动失效(如合同未规定首次提款日,则以签约登记日为首次提款日计算)。企业应将外债登记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境内机构外债变动情况反馈表》缴交外汇局注销。
一、提示 1 、 外债结汇是指将外债资金兑换成人民币。 2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申请人已办理相应债务登记,并提供相应进账凭证。 3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凭《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对银行办理结汇业务。 二、申报材料(链接至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结汇的金额必须在登记的金额之内。 2 、外债资金如需结汇必须符合借债合同规定用途,短期外债结汇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偿还人民币债务。 3 、外债资金的结汇须经外汇局逐笔核准,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一次结汇金额在 20 万美元以上的,应提供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支付。
一、提示 1 、 还本付息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向债权人偿还本金和利息。 2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申请人已办理相应债务登记。 3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凭《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还本付息业务。 二、申报材料(链接至相应的公示内容) 三、注意事项 1 、必须首先使用自有外汇偿还债务,不足部分方可购汇支付。 2 、债务人必须按照已登记合同的约定偿还本息。 3 、企业还本付息须经外汇局逐笔核准(如支付境外机构利息应先到税务部门缴纳利息所得税),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支付手续,并应在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后 5 日内按有关变动情况填写《境内机构外债变动情况反馈表》连同支付凭证到外汇局作变动反馈。 4 、最后一笔债务清偿完毕后 5 日内应向外汇局交还《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外汇局予以注销。 5 、还本付息的时间和金额应与合同规定一致。 6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按规定先处罚,后视情况补办手续,再核准偿还。
一、提示 1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境外机构保证项下贷款,需先到当地外汇局领取“境外保证项下贷款或有债务登记表”,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 、境外保证项下贷款或有债务登记自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生的外汇担保项下贷款业务不必另行办理补登记手续;如在 2005 年 4 月 1 日 以前境内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已经接受境外机构外汇担保,且在 4 月 1 日 以后需展期的,均按一笔新的贷款和进行处理,债务人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或有债务登记。 3 、外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境外保证项下贷款或有债务登记表》与外商投资企业签署正式贷款合同后,需及时通知债务人将正式贷款合同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若正式合同的有关内容与《境外保证项下贷款或有债务登记表》有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变更手续。 4 、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保证。境外机构既可以是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境外自然人。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除指单纯意义上的人民币贷款外,还包括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保函和贸易融资等项下人民币授信额度等。境外机构提供保证的形式,除信用保证外,还可以其境内外合法资产进行质押和抵押,但不得违背其他主管部门关于抵押质押的限制性规定。境外机构以安慰函等形式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用支持,只要这种信用支持涉及未来的实际外汇履约及其结售汇问题,均需要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申报材料 1 、书面申请(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贷款余额之和否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等); 2 、贷款意向书(正本及复印件); 3 、境外机构担保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4 、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5 、外汇登记证; 6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注意事项 1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短期外债余额、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及境外机构保证项下的贷款余额之和未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后,可予以办理登记手续。超过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的,不予登记。 2 、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办理人民币贷款项下或有负债登记手续的,境外机构履约时,外汇局不予核准为其发放人民币贷款的外汇指定银行结汇。 3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手续的,如境外机构履约,履约后,外商投资企业开成的对外负债需纳入外债管理,即“投注差”管理。 4 、境外机构履约后,各分局可为已经办理了或有债务登记的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债务人事前未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或有债务登记手续的,或不符合规定未予办理登记手续的,在境外机构代为履约后,被担保人不得擅自对外还本付息。外汇局对境内违规企业和违规金融机构进行处罚后,为债务人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四、法规依据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2005 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汇发 [2005]4 号) 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 [2005]26 号)
一、提示 1 、注册会计师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时,除实施规定的审验程序外,还应根据情况到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进行询证。 2 、外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包括: ( 1 )外方现汇出资验资询证 ( 2 )实物投资验资询证 ( 3 )“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验资询证 ( 4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验资询证 ( 5 )无形资产出资外资外汇登记 ( 6 )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3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后,领取《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并凭以出具《验资报告》。 二、申报材料 ( 一)外方现汇出资验资询证 1 、《外方出资情况外汇局询证工作联系函》(一式两份) 2 、《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3 、《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4 、《银行询证函》 5 、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户、延期、变更及销户核准件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6 、企业入账并凭以验资的进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7 、外方投资者英文名称的证明材料(汇款人一栏中以英文填写时提供) (二)实物投资验资询证 1 、《外方出资情况外汇局询证工作联系函》(一式两份) 2 、《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3 、《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4 、《实物验资询证汇总表》 5 、进口报关单的付汇证明联复印件(事务所需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6 、进口报关单所依据的外经贸部门的批复、企业的合同或章程及有外经贸局盖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含变更清单) 7 、商检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 原件及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除外) (三)“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验资询证 1 、《外方出资情况外汇局询证工作联系函》(一式两份) 2 、《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3 、《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4 、《实物验资询证汇总表》 5 、原“三来一补”企业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6 、转厂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复印件要事务所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财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书(复印件) 8 、转厂报关单所依据的外经贸部门批复、企业的合同或章程及有外经贸局盖章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含变更清单) 9 、盖有海关及主管部门公章的“三来一补”企业设备转厂申请表、转厂协议(含转厂设备清单)、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等。对全部转厂的“三来一补”企业验资询证的,还须提供主管部门关于终止协议书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10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验资询证 1 、《外方出资情况外汇局询证工作联系函》(一式两份) 2 、《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3 、《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4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五)无形资产出资外资外汇登记 1 、《外方出资情况外汇局询证工作联系函》(一式两份) 2 、《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 3 、《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 (六)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1 、外方自行提交或其委托中方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有关账户开户行、账号、币种、资金余额、结汇用途等股权购买金结汇申请方面的内容和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的申请):外方委托中方提交申请的,还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 2 、中外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 ( 正本及复印件 ) 3 、企业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正本及复印件 ) 4 、外经贸部门批准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的批复文件 ( 正本及复印件 ) 5 、被收购企业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验后返还) 6 、股权购买对价分期支付的,另须审核分期支付的证明,证明中注明分期付款的进度、已付金额和应付金额 7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 正本及复印件 ) 8 、收购款结汇水单 ( 正本及复印件 ) 9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1 、报关单复印件必须清晰,在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后由审核人签名,并在空白处写上报关单的合计金额。 2 、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时,须在《银行询证函》的备注栏中注明“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字样。 3 、按规定须进行价值鉴定的实物出资,在备注栏内填上价值鉴定书编号。若商检部门价值鉴定机构对出资实物的价值鉴定金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金额不一致的,以商检价值鉴定金额为准。 4 、因溢价投资、价值鉴定大于报关单金额、汇率变动等原因造成企业实际出资大于注册资本的,应在“出资额合计”一栏中填写实际出资额,在“其中:实缴注册资本”一栏中填写实际进行验资的金额,并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 5 、《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填写金额须以美元为单位,折算汇率以人民币中间价为准,取四位小数(汇率查询: //WWW.SAFE.GOV.CN )。如:查得 2002 年 9 月 11 日 的人民币中间价为:美元 827.69 、港币 106.09 ,则当日港币折美元的汇率为 106.09 ÷ 827.69 ≈ 0.1282 。当出现查询日没有汇率时,应往后顺延至有汇率的第一日。 6 、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进行验资时,应审查企业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情况表》,并把复印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7 、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后,应在企业相关的收账通知书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标注“已验资”的字样,以防止重复验资。 8 、根据东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外地会计师事务所为东莞企业进行验资前,应先到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临时执行业务登记,请外地事务所自觉遵守。
一、提示 1 、外商投资企业每年都必须在联合年检的规定时间内办理外汇年检业务。 2 、外汇局审检完毕后,在《外汇登记证》核证记录栏内作年检记录。除《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的原件外,其它资料的原件退还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2 、联合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在封面上需加盖企业公章,并于右上角处写上 12 位数的外汇登记证号码) 3 、所有外汇账户年度末的银行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最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5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原件一式两份(由异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的参检企业,还必须以 3.5 寸软盘形式报送《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外汇局专用电子模板,软盘封面必须注明“ 年度外汇年检”字样、“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企业名称”、“外汇登记证号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和“联系人与联系电话”) 6 、企业在年检年度出资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 、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原件及复印件(仅限有外债、外汇贷款的企业提交) 三、注意事项 1 、企业按照每年公告的联合年检通知备齐年检所需资料。资料提交时应将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分开并按以上的顺序排列。 2 、《外汇收支情况表》须加盖企业公章;《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及《外汇收支情况表》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骑缝章。 3 、为确保外汇年检工作顺利开展,各企业必须认真自查外汇业务手续是否已及时办理完毕。
一、提示 1 、除援外项目以外的境外投资都须办理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2 、外汇来源审查结论以公文批复。 二、申报材料 1 、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2 、报告附件: ( 1 )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 2 )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3 )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4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 5 )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 6 )视情况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注意事项 1 、外汇局根据境外投资的类型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 、境外投资所在国是否存在对外资进入和境外投资者汇出资本、利润、红利及其他合法收益的限制,在外汇管制国家进行投资的,企业需有针对投资所在地外汇管制实际情况的报告及制定详细的外汇风险防范措施。 3 、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银行对账单上是否有足够的外汇存款。
一、提示 1 、凡依法向境外投资的企业均须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2 、到外汇局办理此项业务前,企业应先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复文件。 3 、境外投资的类型包括: ( 1 )境外投资(非援外、非带料加工项目) ( 2 )援外项目 ( 3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 二、申报材料 (一)境外投资(非援外、非带料加工项目) 1 、汇出资金的金额、地点是否与原申报的投资地点、金额相一致; 2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3 、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查批复; 4 、境外投资审批部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5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境外投资者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表; 6 、境外企业开户和注册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二)援外项目 1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 、境外投资审批部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 3 、项目单位上级部门对该项目的确认意见; 4 、涉及购汇的,提供项目的用汇清单; 5 、投资回收计划; 6 、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项目应提供境外投资审批部门的借款批复; 7 、使用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项目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 8 、境外投资审批部门对境外企业的有关批复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9 、涉及国有资产出境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确认文件。 (三)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 1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 、(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提供外汇局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文件; 3 、境外投资审批部门对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及《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批准证书》; 4 、涉及国有资产出境的、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确认文件; 5 、境外企业开户和注册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 、援外项目外汇管理其它有关问题、按照现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是否已办资金来源审查。 3 、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银行对账单上是否有足够的外汇存款。 4 、资金汇往地点与投资地点是否一致;汇出金额是否在通过审查的金额或经批准境外投资的金额内。
一、 提示 1 、凡在 2001 年 1 月 1 日 前由国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参加 2003 年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2 、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年检材料和审核情况和年检评分标准对境外投资进行评价,得出分值后填入报表五的“外汇部门评价”栏并在“年检部门”栏盖章,最后将一份年检报告返给投资主体,由其转送给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其余材料由外汇管理部门留存。 二、 申报材料 1 、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2 、境外企业财务报表和“各企业上报基础资料模板”电脑磁盘各两份; 3 、外汇局要求审核的有关境外企业外汇管理批准文件(如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风险审查的批复、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文件、外汇资金购汇和汇出核准件等)。 三、 注意事项 1 、投资款现汇及购汇汇入是否经过外汇局核准。 2 、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是否办理了登记、核销手续。 3 、境外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的填写是否与财务报表一致。 4 、投资主体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是否经过批准。 5 、境外企业向投资主体汇回利润是否办理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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